协同感知与先进计算技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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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

2016年07月07日 22:30  点击:[]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水信息协同感知与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实验室重点工作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室负责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研究室科研、研究生培养、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基金等事项。学术委员会按照《江西省水信息协同感知与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制定实验室年度计划、经费预算,决定实验室内部人事、财务及日常管理等重要事项,监督年度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委员会按照《江西省水信息协同感知与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为科研人员提供有利于基础性、原始性创新研究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突出重点方向,鼓励开拓性、原创性研究。在各类资源和经费分配上,以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多出快出科研成果。

       (一)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报各级各类项目和奖励;

       (二)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高水平论文,申请发明专利,出版专著;

       (三)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其使用效率;

       (四)科研人员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提出拟添置的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通过,可纳入实验室仪器购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仪器所有权归属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在水信息协同感知、智能处理、集成应用等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身份来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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