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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试行)

2016年11月30日 16:4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维护良好有序的科研办公环境,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日常管理制度适用对象为实验室人员。实验室人员是指由实验室提供了固定办公场所的人员。

第二章 出入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为7:00 - 24:00,节假日期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经门禁系统进出,外来办事人员须在实验室相关人员带领下进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五条 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留宿实验室。因特殊原因需留宿的,报行政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 携带大件物品出入实验室,经行政办公室登记批准后方可放行。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对值班保安人员的监督检查必须予以配合。

       第八条 新进(或离职)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至行政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长期无故缺勤(或长期不参与实验室活动)的人员,视为自动离开实验室,按实验室离职人员处理。

       第十条 凡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应具备责任心,牢固树立防火、防盗、防水、防事故的四防意识。

       第十二条 各研究室负责人对本研究室安全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实验室钥匙的管理,钥匙的配发应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或擅自配置钥匙,如有遗失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登记。

       第十四条 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检查实验室的水、电、门窗等,确保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电炉和明火作业,严禁私接乱拉电线、网线。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严格遵守《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如有盗窃和事故发生,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必须按规定上报,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凡因失职造成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财产实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验室成员本着自觉、爱护、节约、负责的原则使用实验室财物。

       第二十条 新进(或离职)实验室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至行政办公室办理财物交接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实验室为各研究室配备一定数量的办公易耗品,各研究室自行管理与调配。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财产仅限实验室人员使用,不得私自带出、对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提供给研究室使用的财物,由研究室负责人负责保管与维护;实验室提供给成员个人使用的财物,由使用者负责保管与维护;须报修(或报废)的财物,应及时向行政办公室登记。

       第二十四条 凡因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研究室负责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做到桌面、地面、门窗、仪器设备整齐无尘,室内陈设干净整齐。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杂物,禁止随意在公共通道堆放杂物,焚烧废纸废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出入、安全、财产、卫生等进行日常监督与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研究室或个人,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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