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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2月02日 15:0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管理,给研究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科研环境,维护正常学习和科研秩序,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的各类研究生,包括本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办理客座手续的短期研究生等。

       第三条 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作息时间:周一到周五8:00-23:00(上课、假期除外)。

       第五条 按时到实验室学习,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如要外出,需提交导师签字的假条,交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其他日常管理按《江西省水信息协同感知与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假期按学校研究生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具体离室时间应与导师商定,报行政办公室。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八条 应积极参加学校、实验室、院系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

       第九条 定期开展学术交流。一年级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学术汇报, 二、三年级学生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学术汇报。

       第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至少参加5次以上本领域的国内外专家讲座,拓展视野,了解本行业、本学科的发展前沿。

第四章 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南昌工程学院研究生培养相关文件执行,发表论文要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严禁修改、捏造实验原始数据或抄袭国内外他人论文或工作结果。

       第十二第 科研成果第一单位须署名重点实验室(中文:江西省水信息协同感知与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南昌工程学院;英文:Jiangxi Province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Information Cooperative Sensing and Intelligent Processing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五章 毕业离室

       第十三条 为加强研究资料的管理,利于实验室研究工作的连续性和系统性;论文答辩通过后,须向行政办公室提交所完成的学位论文、相关资料和归还相关设备,方能办理毕业离室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交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二)上交研究工作中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软硬件等成果(并附有硬件原理图、硬件使用说明、软件说明、软件清单、光盘等);

       (三)归还实验室提供的仪器与办公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清理个人物品,打扫卫生,上交各类钥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下一条: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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