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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短期交流学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05月08日 16:28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凝聚优秀人才,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热忱欢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来室交流访问。依据南昌工程学院及实验室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者条件

       第二条 国内学者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国外学者一般应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三条 国内学者应在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专著等;国外学者应在近期有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国际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国内外学者向实验室提出访问申请。填写《江西省水信息协同感知与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短期交流学者申请书》,附个人简历一份,交实验室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 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者或实验室指定一位实验室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该访问学者与实验室之间日常事务沟通,协助其办理工作生活事宜。

       第六条 审批同意来访的短期交流学者须与实验室明确访问期限、合作期间的讲学内容、研究方向、预期目标、成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责权利等。

第四章 交流工作要求

       第七条 短期交流学者的交流期限由学者与联络人协商确定,一般为1~2个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短期交流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者在访问期内,应与指定的联络人共同协商制定交流工作计划,如明确在实验室交流期间的讲学或讲座的内容、时间等,并报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者在访问期间除开展自己计划内的交流工作外,还应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者结束在实验室的工作(即项目结束或中止时),离开前必须及时清理个人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品,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一)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二)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

       (三)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其目录清单。

第五章 差旅费用及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如有需要,实验室可负责学者从工作所在地到南昌的往返差旅费,差旅费的报销需严格按《南昌工程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室不承担学者在交流期间前往其它城市或国家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短期交流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内,由实验室提供科研办公室,并负责水电房租费。

       第十四条 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工作酬金或生活、住宿补助。具体额度可由学者与联络人协商,提交申请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由重点实验室、学者本人所在单位及其他资助单位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固定人员应高度重视访问学者的工作,积极物色访问学者招收对象。

       第十七条 实验室指定的联络人应积极主动地协助访问学者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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