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和完善重点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特设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 管委会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负责人、实验室秘书、科研秘书等组成。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经管委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实验室其他工作人员为管委会成员,也可聘请有关人员为管委会顾问。管委会顾问可以列席管委会会议。
第四条 管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管委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再形成决议。
第五条 凡属实验室重大事项应提交管委会讨论做出决定后方可实施。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决议以超过管委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六条 管委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管委会成员应注意保密,不得外传。
第七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规划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
(二)研究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三)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决定大额的预算外支出;
(四)研究决定实验室的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五)负责制定和修改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研究决定实验室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管委会会议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其他成员代为主持。
第九条 正常情况下管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召开紧急会议。
第十条 管委会成员应妥善安排日常工作,保证参加管委会会议的时间。如因故缺席,应在会前请假。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管委会可召开扩大会议,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管委会议程由实验室秘书在会前汇总有关意见,并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实验室成员如有重要议题或请求,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在会前交实验室秘书,由实验室主任批复决定是否提请管委会讨论。
第十三条 管委会召开前,实验室秘书负责将有关材料整理分发给管委会成员审阅。管委会成员应就会议要讨论的主要议题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四条 实验室秘书负责作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等应在会后两天之内在全室发布,并将有关的决议和决定抄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