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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2017年05月08日 15:3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江西省水信息协同感知与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事业发展的指导与决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重点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最高学术领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基金等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覆盖重点实验室的所有研究方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议事自由,民主集中,投票表决。

第二章 组成与产生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由南昌工程学院负责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总人数不超过11人,南昌工程学院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南昌工程学院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南昌工程学院负责聘任,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批准的;

       (二)工作调整不便继续担任的;

       (三)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责的。

第三章 任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第十一条 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第四章 职责

       第十二条 依据总则,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议实验室学科布局和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

       (二) 审议实验室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案或措施;

       (三) 审定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四) 评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

       (五) 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与总结;

       (六) 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

       (七) 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八) 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学术职能,对实验室内其它相关问题提出咨询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作出表决。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采用通信方式进行课题评审和对实验室建设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实验室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首届章程由实验室第一届学术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此后章程的修订及其审定由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江西省水信息协同感知与智能处理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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